一、完善学术委员会体系
《上海交通大学章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体系和职能,完善学术委员会体系是章程建设推进实施的一项内容,也是学校综合改革的重点任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校深入开展学术委员会研究工作,收集并整理国内外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人员名单、议事规程等,为完善学术委员会体系作前期探索。在对国内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分析比较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梳理的基础上,理顺校学术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关系、校学术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关系、专门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关系,构建新的学术委员会体系,将学位评定、教学、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风与学术道德、实验室建设等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下设专门委员会。
明确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明确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其职责包括:审议学校宏观学术政策和学术标准,审核校级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指导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授权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评议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宏观政策与改革事项,裁决学术失范和学术伦理事件等。
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定位、职责和秘书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培养事务的议事机构;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学校自然科学科研学术事务的议事机构;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是学校人文社科学术事务的议事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务的议事机构;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事务的议事机构。
完善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院(系)设置学术委员会(教授会)等基层学术议事机构,承担相应职责。明确院(系)设置学术委员会职责:审议本单位学术规划和学术标准;审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政策;评定或评议本单位的教师工作;向学校推荐人才计划人选及科研成果;调查和仲裁本单位的学术道德事件;其他需要交由院(系)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搭建共同治理的学术平台,体现学术民主的管理思想,形成层次清晰的权责体系,建立程序规范的议事程序,实现共同治理、教授治学、分级授权、程序规范的学术治理模式,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修订《上海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章程”)。2014年12月和2015年3月,常务副校长林忠钦在第22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和2015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上汇报了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和修改完善工作。会议经研究讨论后决定,同意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方案。
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了定期例会制度、议事决策制度、利益者回避制度、列席旁听制度、公示与复议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一系列运行规则,确保学术委员会的顺利运行。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须紧急审议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邮件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动议可由主任提案或1/4以上委员联名提案,由主任最终确定会议议题。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会议召开的一周前将议题通知所有委员。会议期间临时增加议题须经与会1/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讨论。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在确保会议效率的前提下,维护所有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决策实行票决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各类事项的评议、审议和审核,须有1/2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能通过。重大事项的评议、审议和审核,应有2/3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投票方式一般为无记名投票。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秘书处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三、改组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39名委员组成,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1/4,不担任党政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1/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39名的委员组成,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职务委员由书记、校长和主管组织工作、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技术、人力资源、文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医学院的相关校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选举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50%,由已在上海交通大学全职在岗工作1年以上,且不担任学校及二级学术单位主要党政领导职务的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选举委员以院(系)为基础自下而上民主推荐、民主选举,学校最终审定。
2015年7月学校启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荐工作。选举委员推荐选举工作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广泛代表性原则,使更多的教授参与到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中,实现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二是学科覆盖性原则,以院(系)为单位根据一级学科数推荐校学术委员会选举委员,6个(含)以上一级学科院(系)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为3个;3-6个(含3个)一级学科院(系)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为2个;3个以下一级学科院(系)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为1个。三是有限交叉任职原则,职务委员一般一人只担任两个委员会委员,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不超过三次任职;学院推荐的选举委员一般一人只担任一个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任职。 9月底院(系)选举推荐出选举委员, 十届党委第12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选举委员候选人,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来自29个院(系),委员的学科背景涉及工学、理学、医学等10个学科门类,34个一级学科,不担任部处和院系主要负责人的教授占77.8%,增加了学术委员会非行政职务教授委员的比例,充分发挥教师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使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相互协调、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共同承担起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