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院(系)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规范和加强院(系)学术委员会建设,促进院(系)学术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上海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上海交通大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规程》,于2019年3月25日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19年4月17日


上海交通大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规范和加强院(系)学术委员会建设,促进院(系)学术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上海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各学院及院级系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院(系)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下同)。院(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基层学术议事机构,是院(系)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院(系)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坚持共同治理、教授治学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院(系)管理中的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和维护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促进院(系)科学发展。

第四条 院(系)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院(系)党政联席会会议提交年度报告。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术规划和学术标准,包括学科发展规划和计划、院(系)级学术单位的设置、教师岗位聘用和晋升标准,学术评价和奖惩细则等。讨论审议结果提交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二)审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政策,包括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评价方案、奖学金评选细则、学生毕业条件等,结果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

(三)向学校推荐人才计划人选及科研成果,包括各类人才计划的候选人、教学及科研成果奖励候选项目等;

(四)调查和仲裁本单位的学术道德事件,包括考试作弊、学位授予违规行为、学术造假、成果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调查和仲裁结果须报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五)其他需要交由院(系)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六条 院(系)做出下列决策,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一)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院(系)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院(系)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院(系)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当制定学术规范和学术规则,以及相应的程序,设立相应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院(系)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章,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专家,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就教学指导、学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科学研究、学风与学术道德、实验室管理等工作,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并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校专门委员会章程和本规程制定相应的章程或工作细则。


第三章 人员构成


第九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院(系)相关学科的教授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组成。多于1个学科的院(系)要充分考虑学科的平衡性,其中担任院(系)副职及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4。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十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及院(系)各项规章制度;

(二)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客观公正、尊重他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与学术规范;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原则上为正高职人员,个别院(系)正高职人员数量不足的,可推选副高职人员担任;

(四)关心学校和院(系)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院(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程序产生。首先由院(系)全体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公开公正选举产生,经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由党政联席会聘任。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1-2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党政联席会或3位委员联名提名,副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并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聘任。具体办法由院(系)规定。

第十三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六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如一年出席会议不足二分之一;

(四)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院(系)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第十九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院(系)根据本规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经院(系)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后,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本规程未尽事宜,由院(系)在本院(系)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