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系)、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

上海交通大学

2020年4月9日


上海交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上海交通大学专任教师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违反师德或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全体在职教职工。博士后、项目聘用人员、与上海交通大学发生聘用关系的其他人员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违规违纪、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先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理时限应不低于本办法中的最低时限;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理。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同时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六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是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秘书处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承担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协调、落实、监督职责。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各执委部门,负责对应领域的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七条 教师应努力做到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存在行为失范倾向或轻微不当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出现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将被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有害信息;

(四)在校园内传播宗教、组织宗教活动;

(五)违反教学纪律,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和其他教学相关工作,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歧视、侮辱、打击报复学生,强迫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个人事务;

(七)与学生发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或性骚扰行为;

(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或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其亲属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其亲属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其亲属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行为规范、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八条 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视情况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同时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分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同时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记入师德考核档案。

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上海交通大学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外,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主要受理部门。各二级单位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如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可以直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调查报告及拟处理决定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通报;如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则应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受理的举报或者发现的线索,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属于学术不端范畴的,交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属于违反教学纪律范畴的,交教务处、研究生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属于违反党规党纪范畴的,交纪委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上述范畴的调查报告、拟处理决定,应当及时转交党委教师工作部,作师德失范研究处理。

属于其他师德失范范畴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处理或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处理的师德失范行为,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一)立案。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受理的问题线索交涉嫌师德失范行为教师所属二级单位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做出立案决定;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证据依据不足的,不予立案,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回复举报人。

(二)调查。立案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3-5人组成调查组。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师询问情况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查询相关证据。完成调查后,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调查结论、处理依据及建议等。

(三)处理。根据调查情况,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校领导提请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送达。党委教师工作部拟定处理文件,经相关程序签发后,送达教师本人。

(五)复核。因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六)通报。处理生效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

(七)解除。教职工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另行处理。

(八)归档。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领导责任。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于二级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四)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二级单位如出现上述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医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由医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