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 上海交通大学

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推动构建立德树人新格局,健全和优化学生工作统筹协调和议事决策机制,特制定《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章程已于2025224日经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

上海交通大学

202548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推动构建立德树人新格局,加强学校党委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扬学校学生工作优良传统,健全和优化学生工作统筹协调和议事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指委”)成立于1986年,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可靠保障,所探索出的系统集成、实体设置、统一领导、协同运行的学生工作“大部制”模式,是上海交通大学改革创新精神的生动体现,是对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和重要贡献。

第三条 学指委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工作统筹协调和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凝聚全校育人力量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工作,协调校内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政策研究,科学谋划学校学生工作总体格局和发展方向,不断引领学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学指委始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秉承价值引领、知识探究、能力建设、人格养成的“四位一体”育人理念和“育人神圣”的工作宗旨,引导学生养成“学在交大”的行动自觉,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努力培养扎根中国、面向世界的卓越创新人才,助力学校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五条 学指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议事决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指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指委执委单位由与学生工作紧密相关的校内二级单位和工作机构组成,包括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会、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力资源处、财务计划处、规划发展处、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保卫处、发展联络处、校友总会办公室、校园管理办公室、图书馆、档案文博管理中心、学生创新中心、后勤保障中心、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系和学生处等校内单位。

第八条 学指委委员由执委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的党政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补。

第九条 各执委单位指定一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日常工作联络人。

第十条 学指委秘书处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学指委日常事务,起草学指委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文稿等,联络推动执委单位落实学生工作具体任务,组织召开学指委各类工作会议等。

第十一条 学指委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一般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研究生院、教务处和医学院学指委有关负责同志可兼任学指委副秘书长。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指委执委单位立足本部门职能定位,在学指委协调下履行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职责,推动学生工作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支持和参与第二课堂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资源保障和安全屏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关心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及时回应和解决学生的现实诉求。

第十三条 学指委执委单位应当始终坚持以学生健康发展为中心,制定文件、发布通知等应当充分考虑学生思想特点、成长规律和现实情况,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应当事先充分征求学生代表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学指委每学期以学生代表座谈会、问卷调研、交流访谈等方式开展学生思想动态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提交学校党委研究。

第十五条 学指委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执委单位负责人与学生代表见面会,就学生关心的热点话题开展交流对话。

第十六条 学指委的会议制度包括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办公会、执委单位联席会、秘书处办公会等。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发挥总体谋划和宏观指导功能。会议由学指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因故无法出席的,可提交书面意见或委托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代为出席。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全体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宏观指导学生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任务目标;

(二)分析学生思想状况,研判学生工作形势任务;

(三)审议秘书处关于学生工作的情况报告和年度总结;

(四)讨论制定或修改学指委章程和其他重要制度文件;

(五)研究其他学生工作相关事项。

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委员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和被委托人发表的表决意见应当计算在内,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主要承担统筹协调和议事决策功能。会议由学指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秘书长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委员参加。委员因故无法出席的,可提交书面意见或委托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代为出席。

主任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研究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决策部署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二)研究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服务制度文件;

(三)讨论通过学生工作各类表彰奖励决定;

(四)研究决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牵头部门向主任办公会提交议题之前应当与相关部门充分交换意见,重要议题应当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提交。

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可直接印发通知或纪要,由执委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执委单位联席会主要发挥日常联络和协同联动功能。会议由学指委秘书长召集,副秘书长以及与议题相关的执委单位联络人(或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执委单位联席会的职权是:

(一)具体落实学校相关决策部署和学指委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二)对相关重大议题开展预研,形成意见建议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学指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策;

(三)协调执委单位在各类重大学生活动中的任务分工;

(四)协调其他学生工作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秘书处办公会负责处理学指委日常事务并推动工作落实。会议由学指委秘书长召集,副秘书长参加,一般与学生处处务会合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为精简会议文件,减轻基层负担,可根据议题情况将学指委主任办公会与教书育人联席会合并召开,将执委单位联席会与其他相关专题协调会合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执委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必要时可列席学生工作例会,就相关事项作出部署或说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5224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医学院学指委可参照本章程自行制定工作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